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从事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处理活动的单位的申请与办理。
同一企业有多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应分别申请资格许可。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事项代码:1226
分项名称:新申请、重新申请、依申请变更、延续换证、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3号令);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核发,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审批内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核发。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为的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
(三)法律效力
获得上海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可以在本市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重新申请准予审批条件
1、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
3、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4、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5、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6、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审批条件
1、企业申请文件。
2、企业有工商变更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延续换证准予审批条件
1、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
3、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4、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5、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6、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8、上一许可期限内经营情况符合管理要求。
(四)依申请注销准予审批条件
1、提出书面注销申请,提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2、对未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妥善的处置,去向明确,污染防治到位。
3、对停止经营的设施、场所采取了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六、审批数量
依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确定的设施总量。
根据《上海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企业均布置在工业园区内。新、改、扩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项目选址必须在上海市104个保留工业区块内,鼓励向青浦、松江、闵行等区域发展。
至2015年,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企业实施名录管理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其中,兼备电子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控制在4家;兼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控制在5家。废弃“四机一脑”年拆解处理能力控制在400万台内。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新办、重新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备注 |
1 | 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料(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经历证明、本单位职工证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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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包装和贮存资料(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临时存放和贮存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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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厂区平面布置图、设施设备分布图、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和文字说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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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经营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及相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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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规章制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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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查验、检测、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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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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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变更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备注 |
1 | 《上海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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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原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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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变更后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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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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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延续换证)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备注 |
1 | 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料(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经历证明、本单位职工证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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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包装和贮存资料(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临时存放和贮存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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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厂区平面布置图、设施设备分布图、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和文字说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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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经营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及相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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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规章制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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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查验、检测、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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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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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运营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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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依申请注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备注 |
1 | 《上海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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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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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许可证有效期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情况报告和接收但尚未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后续处置说明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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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停止经营的设施、场所采取的污染防治说明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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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文书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见附录)
八、审批期限
(一)网上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期限:经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出具网上申请通知单;经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办理期限:60日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在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证期限: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处理设施地址;
(三)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四)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五)处理能力;
(六)有效期限;
(七)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单位需要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窗口接收地址:徐汇区三江路55弄行政受理窗口
2、网上接收
网上填报网址:http://www.sepb.gov.cn/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
(二)接收时间
窗口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周五上午9: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环保局行政事务受理窗口(徐汇区三江路55弄)
(二)电话咨询
(021)33313902
(三)网上咨询
http://www.sepb.gov.cn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话投诉
(021)23115644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epb.gov.cn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人登录“上海环境”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阅读本告知单。
2、填写“网上申请表”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获取网上申请号。
3、“网上办事大厅”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予以回复:
申请材料齐全的,发送“网上申请通知单”;申请人凭“网上申请通知单”向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发送“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申请人可以凭网上申请号补充提交网上申请材料;因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通过网络补充提交材料的,也可以按照“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的要求向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不属于我局受理权限的,发送“网上申请权限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4、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要求的,至受理窗口领取处理资格许可证。
(2)审查方式:申请受理后,市固废管理中心组织现场技术审查,市环保局进行书面审阅与核查。
2.适用情形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依申请注销等业务。
3.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对填报内容和上传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签名或盖章的,应由责任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扫描为电子文本。
2、“网上申请通知单”不作为我局行政许可受理凭证。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还需要按照“网上申请通知单”或者“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的要求,向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至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网上申请通知单”、“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自动失效。
3、“网上申请通知单”、“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有效期内,同一申请人对同个申请项目只能进行一次网上申请。
4、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注册密码和网上申请号。项目受理后,申请人可以凭网上申请号在“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审批进展及结果。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sepb.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决定文书。